寻“美”路上,拒绝个人信息“裸奔”!丨杨杨说法
“你们怎么知道我想整容的?”
莫名其妙收到电话
却是自己根本没接触过的
医美机构打来的
小心!
你的信息可能已经被买卖了!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辛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40万元。
案情回放
2020年4月起,被告人辛某为牟利,利用其在S医疗美容公司(化名)担任网络客服、为顾客提供咨询服务等便利条件,获取了电话、整容意向等在内的顾客信息,并私自将上述信息提供给Y文化传播公司运行的网络平台(化名,以下简称Y平台),由Y平台将信息派发给与其合作的其他医美机构来招揽顾客。顾客在Y平台成功消费后,辛某获取消费额一定比例的佣金返利。
经查,辛某在Y平台以代理身份共发布顾客信息6000余条,其中达成消费项目的共计55条,辛某非法获利共计37.9万余元。
2021年3月,被告人辛某被民警抓获。法院审理期间,辛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亲属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15万元。
法院裁判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辛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从重处罚。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本案现已生效。
冯瑶
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刑思社”成员
根据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即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本案中,辛某将顾客信息非法提供给Y平台,Y平台将信息派发给与之合作的医美机构,医美机构据此促成交易,辛某获得的返佣与非法提供信息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属于违法所得,故其行为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同时,辛某利用其担任网络客服、能够接触到大量顾客信息的便利条件,将获取的顾客信息非法提供给其他单位,属于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频发,严重威胁到公民的合法权益,针对该类案件的打击力度也不断增强。与普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相比,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更容易引发大范围的信息泄露,使得后续的推销甚至诈骗行为更具针对性,因而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故法律规定对该类行为从重处罚。在信息时代,无论在生活还是工作中,接触到公民信息是无可避免的,但切忌贪图一时之利,抱有侥幸心理,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结果致使自己步入犯罪的深渊。
在此也提醒大家:
日常生活中要本着审慎的态度向他人提供自己的各类信息,以免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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